人事工作制度

农业与生物学院诚信管理细则(农生院 [2014] 8号 )

发布时间:2021-12-07 

  围绕早日建成综合性大学一流农科的目标,鼓励求真务实,严谨自律,规范各类学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管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等办法,特制订《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与生物学院在编的所有教职员工,含博士后。

第二条  在科学研究、教学、学术交流、考核评比、资格申报等活动中,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维护学术诚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持严谨自律的作风,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和诚信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违反诚信的行为:

(一)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五)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所申报的内容(科研项目、论文、经费,教学时数,社会服务等)与事实不符,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在年度、聘期考核,职称或导师评审,个人评价等相关材料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数据、证明等;

(七)违规挪用、侵占办公和科研经费以及公有资产;

(八)未经授权,损害学校、学院知识产权,影响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九)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上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如事前被举报,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如事后被举报,经查实,依照可追溯制度,将取消各类资格,并由学院给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或上级机构,酌情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一)在职称晋升中,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申报;

(二)在导师的资格评审中,将取消导师的资格;

(三)在评比、评优中,将取消相应结果,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评优;

(四)在各类考核中,将取消相应结果,并降级处理;

(五)违规挪用、侵占办公和科研经费以及公有资产,必须依法退还,情节严重者,并给予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损害学校、学院知识产权和声誉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学院成立诚信委员会,接受举报,进行独立调查,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或者上级机构。

第六条 学院诚信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其他委员一般由院内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院管理与建设、具有较高道德、诚信水平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组成,委员由系(所、中心)推荐,也可由委员会主任推荐。设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联络,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诚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决定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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