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制度

农业与生物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7 

(农生院[2018]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上海交通大学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沪交财[2018]14号),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根据该管理办法制定《农业与生物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按照二级学院统筹项目结余资金不低于10%的原则,学院确定统筹项目结余资金的10%,剩余结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使用。学校财务处将两部分资金分别转入学院科研预研基金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团队)的科研预研基金中。

二、学院预研基金由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科研管理活动等支出。

三、团队及项目负责人预研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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