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工作制度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农生院委 [2020]2 号)

 

为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规范健全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机 制,提高党组织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确保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召开

1、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

2、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书记或者副书记请假。学院党建组织员做好考勤记录。

4、 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适当扩大会议范围,非党委委员以列席身份参加。

5、凡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由党建组织员收集整理后提交副书记预审,再提交书记确定上会议题。

6、党建组织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提前通知各党委委员、列席人员。

二、议事内容

7、以下六项内容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和谐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民主生活会等;

(4)讨论决定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表彰,党员发展工作中的预审、审批,党员转正的审批和对党员的违纪处理问题;

(5)讨论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6)拟提交党代会审议的决议、决定、方案和工作报告。

(7)其他需由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讨论与表决

9、议题提出人员在会前做好材料准备,在汇报时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  点、观点明确,不但要突出问题,而且要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提出具体意见。有下列问题的应暂缓作出决议:对基本情况不熟悉;政策依据不充分;未经论证比较的方案;没有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分歧意见较大,时机尚未成熟。

10、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党委委员者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亮明观点,要做到“三不”: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少数人的意见。

11、决策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实行每个委员一票制,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半数以上票通过为有效。票数相等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

12、列席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13、党建组织员做好会议记录(原始纸质版记录),并整理成电子版会议纪要, 提交书记审定。相关会议内容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14、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建组织员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党支部。各党委委员或党支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副书记按照会议决议进行督察督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成果向书记反馈。

四、议事纪律

15、党委委员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当个人意见被否决时,不得在背后有任何不满的言论或行为。

16、党委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

17、党委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成员本人有关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18、党委委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规则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

以上议事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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