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工作制度

农业与生物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07 

(农生院 [2021]2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协同、分工合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上海交通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沪交委组〔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及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般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院长商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需会前3天提供会议附件材料(纸质或者电子文件)到学院党政办,由院长和书记会前共同研究确定上会议题。对重要议题,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相互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周一下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和院长研究决定后临时增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一人不在校时,由另一人主持,并应及时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通报另一人。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包括:

理论学习事项

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组织集体理论学习。学习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高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教育部、农业部重大决策部署;国家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健康中国等重大战略部署,及学校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等。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学校行政的工作部署等重要事项;

2.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改革举措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其他大额资金(五万元以上)的使用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调整,人事安排和人员奖惩、教职工考核等关系民生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四)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五)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中根据《农业与生物学院关于申请主(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办法(试行)(农生院 [2019] 2号)》文件要求,相关学术会资助金额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学院重要工作进展通报,包括上报校级以上部门的重要事项,学院公务团队出访考察(超过2个人),学院实验设备和建筑物资源的调配,重要宣传、重要学科专业统筹改革,重要战略性产学研合作等。

第七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习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组织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决策重要事项前,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党支部或其他途径,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群众等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由分管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决策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出席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院长同意、沟通,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会议上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一般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形式参加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会议讨论过程及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仍应按会议决定执行。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讨论过程及应保密的决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并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下发范围为学院党政班子、党委委员、各系主任与支部书记、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PI团队长和机关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涉事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列在下发的纪要里。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纪要应定期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农业与生物学院党政联席会督办工作制度》进行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于重要决策事项,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情况由学校纪委、组织部监督检查,凡属于下列情况要追究党政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责任: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程序,应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不遵守会议纪律、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

(三)其它应予遵守而未遵守,造成工作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条例》(农生院〔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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