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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7-25  阅读次数:236

     为了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将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并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二)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三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
第四条 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认可应休学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体学,由本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 所)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者;
  (二)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己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八条 研究生如因第七条中(一)至(三)所列原因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因(四)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 所)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停学手续。研究生停学技学期、学年计算。停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但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休学、停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所)分管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卫生科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卫生科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停学者复学前,须经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希望提前复学的停学者,应提前申请入学。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退学、自动退学与中上学业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视具体情况由本人或学院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分管院长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一)休学时间累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经校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其它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停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学习者或擅自离校四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高校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批准,应予中止学业:
  (一)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
  (二)按规定重考两次后,学位课程平均级点低于2.00。
  (三)无故不能完成论又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四)因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或某种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中上学业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中止学业者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或中止学业)证明,并在两周内离校。


转专业或其导师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导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导师: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身体条件变化;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导师,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专业内转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
  (二)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系 所)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系 所)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
  (三)转专业一般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四)在转专业或转导师过程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协调.报主管校长裁定,必要时可以召开校院二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子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细内容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习证明。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退回生源所在地或来源省,在职学习的.退回原单位,并在两周内离校。
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3.5年,超过3.5年者需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凡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审批办理休学手续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生不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毕业,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延期毕业。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在校期间须执行本校的各项有关规定;去国外期间超过半年者,须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专业学位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又件精神,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条例实施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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