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我院本科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规范学院本科生的评奖评优工作标准,保证评奖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与生物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以及取消参评资格的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但如出现符合要求的学生人数少于奖学金的名额时,优先考虑学习成绩符合前10%、综合素质成绩前30%的学生;如符合要求的人数仍少于奖学金的名额,则考虑学习成绩前30%、综合素质成绩前10%的学生;如符合要求的人数仍少于奖学金的名额,则剩余的奖学金名额将酌情调整。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主要评价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并具体结合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七条  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年度核心课程学积分和综合素质拓展成绩,其中前者占70%,后者占30%。

第八条  学年度核心课程学积分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由学院教务办提供。一般以每年10月中旬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网上公布为准,因任课教师原因调整成绩或补录成绩(成绩全部合格),一旦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束,不再重新计算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不再调整奖学金初评结果。如奖学金初评后发现学生有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录入,则按照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取消该学生的奖学金申请资格,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自动替补其他学生参评。

第九条  综合素质成绩主要考察学生思想品德、课外活动的表现等,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参与学校、学院、班集体第二课堂活动等,具体计算标准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办法》,每学年初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民主测评,初评结果经年级思政教师审核确认后公布测评结果,测评结果由学生签字确认,学生签字确认后的综合素质成绩不再修改。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工办、教务办、班主任代表组成的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评审小组全权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分配、评比。

第十一条  各年级思政教师、辅导员负责协调各年级奖学金评审中综合测评成绩的测算事宜,各专业班班主任负责测算各专业班级学生的素质综合素质成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启动,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学生处下发的各类奖学金评审条件、名额,测算制订学院各年级、专业班级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由年级思政教师负责通知各年级的专业班级,包括:奖学金种类、评定名额、评定方法、起止时间、获奖条件、评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等,同时发各类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先在本院内申请奖学金。如学生申请的奖学金类别是由经学生申请、学工办推荐上报学校学生处后全校差额评审,落选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其他类别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在分配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奖学金A、无明确专业限制的大额专项奖学金(金额在A等以上)等的名额时,一般以年级为单位,以年级学生人数均衡分配各类奖学金的名额。按全年级综合测评成绩排位、各专业均衡分布原则综合考量确定人选。在分配优秀奖学金B、C等一般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每个专业班级优秀奖学金B等、C等的基本数量为每个专业的人数*10%、15%,去掉小数点后数字(不进行四舍五入),多余的名额向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人数少的专业班级倾斜,各专业班级学生的获奖总比例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按照学院整体情况在学业进步较大的同学中确定人选。

第十六条  学院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按各类奖学金的评审要求在学院学工办橱窗、学工网上张榜公示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期末学校根据奖学金获奖名单,发放奖金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业综合报告单中。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学年出现不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情况,原则上不影响评奖当年的奖学金评选;

第十九条  同一评奖学年内,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由学生在学院内自主申请,经审核合格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到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年级后在学院内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参与原专业班级的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由社会各界直接在我院某专业签订协议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具体评定由学院评审小组执行,并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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